“如果有一天我不幸去世,那么我的家人可以繼承、繼續經營我的賬號嗎?”最近,擁有上千萬粉絲的“網紅”崔先生(化名)很關心這個問題。
“游戲賬號是我自己打到最高級別的,可我是未成年人,當時用我姐手機號偷偷注冊的。現在賬號升值了,能賣錢嗎,賣了錢歸誰所有?”銀川市某中學學生小李咨詢律師。
事實上,近年來,和崔先生、小李有著同樣疑問的人不在少數。關于未來數據和網絡資產的繼承,已經成為當下越來越普遍的社會性問題。
【專家解讀】
寧夏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碩士研究生導師朱愛農認為,虛擬財產不僅具有價值,而且其價值是具有真實性的,主要體現于大量虛擬財產交易的存在。虛擬財產已經成為可交易的商品,它和真實財產一樣已經存在一整套固定的、自發的換算與交易機制,虛擬財產作為一種新型的財產表現形式,受法律保護。
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網絡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不得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務,在提供服務時還應保證用戶使用有效的身份證件。但是現實中,很多未成年人冒用監護人身份信息注冊網絡游戲賬號并向賬號中充值,隨之而來的就是充值容易退費難的問題。關于游戲賬號的歸屬問題,一般情況下,用戶注冊游戲賬號時的協議中都會約定賬號所有權歸屬于游戲公司。然而,當用戶對賬號進行改造和升級后,該賬號及內部的虛擬財產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被視為用戶個人財產。未成年人注冊的賬號升值,經監護人追認后,監護人對升值部分可能會享有權利。
目前,我國還沒有數字遺產的相關立法,對數字遺產的界定、社交賬戶能否作為遺產被繼承及繼承的條件等,也將成為未來數字遺產立法中需要解決的問題。
【律師說法】
寧夏方和圓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李清表示,民法典第1122條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崔先生的賬號粉絲量巨大,該數字賬號符合財產的價值性、稀缺性和可控性的要求,在法律屬性上具有權利屬性的綜合性,是一種新型財產,可以按照遺產進行繼承。但不可否認的是,數字遺產的蓬勃發展與法律規制的步伐尚不同頻。
首先,相比于不動產、動產、股權等傳統財產形式,數字財產以圖片、文件、郵件、音頻、視頻、游戲裝備、數字貨幣等多種形式為載體,產權認定、繼承方式、所有權轉移標準、倫理問題規制等均存在法律空白。
其次,數字遺產繼承涉及繼承人、網絡服務商及被繼承人三方主體,如果沒有網絡服務商的協助,財產所有權也無法完成轉移。所以要格外注意網絡服務商的注冊規定、用戶協議中是否有限制繼承、權利歸屬的內容。如果存在格式條款、加重用戶責任等情形的,可能還需要適用網絡安全法規制的問題。
再者,在繼承者之間,法定繼承中勢必牽涉繼承份額的問題,如支付寶、微信、數字人民幣賬戶內的錢款,可在繼承案件中進行查明、分割。但粉絲、潛在商業價值等財產分割則較為復雜。所以,建議數字遺產所有人通過遺囑方式提前安排。
盈科(銀川)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小剛認為,民法典第1122條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現行法律或相關司法解釋對微信、抖音、微博等社交媒體賬號本身能否繼承并無規定,但可以肯定的是微信、抖音、微博等社交媒體賬號的合法財產權益是可以繼承的,例如支付寶、微信、抖音中的錢款余額等。根據對該規定的理解,上述賬號的使用權并不屬于可以繼承的內容,能否繼承并繼續使用要看用戶與賬戶服務提供者簽訂的服務協議的約定。
例如抖音用戶服務協議第3.4條約定“您的抖音賬號僅限您本人使用,禁止以任何形式贈予、借用、出租、轉讓、售賣或以其他方式許可他人使用該賬號”;微信軟件許可及服務協議第7.1.2條約定“微信賬號的所有權歸騰訊公司所有,用戶完成申請注冊手續后,僅獲得微信賬號的使用權,且該使用權僅屬于初始申請注冊人。同時,初始申請注冊人不得贈予、借用、租用、轉讓或售賣微信賬號或者以其他方式許可非初始申請注冊人使用微信賬號。非初始申請注冊人不得通過受贈、繼承、承租、受讓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用微信賬號”。 (記者 李娜 鄭芳芳)